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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依据及基本内涵
在农村人从业人口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都为推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我国农业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农业部授权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输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不仅在全国有法律效力,而且为国际承认。
二、在农业从业人口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面临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科技创新型农业发展二大任务。农业科技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农业生产者科技素质的提高。我国农业有广大的发展空间,但资本向农业的转移,往往由于缺乏优质的生产者,而受到阻碍。而没有大资本运作,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就进展缓慢,农业生产率就难以大幅度提高。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优质农业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凭证,既为形成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基础,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生产力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大批优质农业生产者将在带动周边农民创新致富中发挥重大示范作用。
三、推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现状和目标
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在城市和非农产业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果。
相比之下,我国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推广工作起步较迟,发展规模较小。我国九亿农民中,取得初、中、高级职业技能证书的仅区区数千人。实际上,我国广大农民中已涌现出一大批技术能手,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一大批种、养殖能手,被聘为农民专家,活跃在农村各地。经过培训鉴定,使这一大批人的职业技能得到国家和社会公认,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千百万农民出于生产致富的要求,非常渴望系统掌握1—2新兴专业技术,既可以自主发展,也可以到有条件的地方发挥一技之长,拓宽择业途径。我们坚信,经过改革创新,社会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因素,我国每年将有十万、百万名农业生产者成为经国家鉴定考核的新一代技术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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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推广工作解答
1.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4.国家推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农”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促进农业专业技术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什么是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6.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农业职业有哪些?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目录。根据农业部最近公布,农业职业实行职业准入的,目前已达十四种: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农作物种子繁育工、农作物植保工、橡胶制胶工、乳品检验工、水生动物饲养工、渔业生产船员、农机修理工、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太阳能利用工。
随着农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涉农工种“准入制”的范围将日益扩大。
7.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什么具体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8.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几个等级?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9.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包括那些职业工种?
农艺工(含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生产工(含啤酒花栽培工、啤酒花加工工),作物种子繁育工(含作物种子繁育员),农作物植保工(含病虫草害防治工、生物防治工、植物检疫工、庄稼医生),农业实验工(含农业实验工、土肥测试员),农情测报员,蔬菜园艺工,花卉园艺工(含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果、茶、桑园艺工(含蚕茧烘烤工、果树工、桑园工、蚕业工、茶园工),菌类园艺工(含食用菌菌种工、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员、食用菌生产工),天然橡胶生产工(含育苗工、栽培工、割胶工、制胶工),剑麻生产工(含栽培工、制品工、制品检验工),热带作物育苗工,热带作物栽培工,热带作物植保工,热带作物初制工,热带作物初制品检验工,中药材种植员(含参业工、人参加工工),中药材养殖员(含鹿茸加工工),中药材生产管理员(含中药材资源库管员),棉花加工工(含锯齿轧花工、气力输送工、皮滚轧花工、锯齿剥绒工、絮棉加工工、棉花加工辅助工),果类产品加工工,茶叶加工工,蔬菜加工工,竹、藤、麻、棕、草制品加工工,特种植物原料加工工,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抚育采伐工,营林试验工,护林员,森林病虫害防治员,野生动物保护员(含野生动物管护工、野生动物饲养工、野生动物驯化工、野生动物繁殖工、野生动物疫病防治工、野生动物采收工、野生动物加工工、野生动物标本工、野生动物猎捕工等),野生植物保护员,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标本员,木材采伐工,集材作业工,木材水运工,装卸归楞工,家畜饲养工(含特种动物饲养工、挤奶工、放牧工、驯马工、剪毛工),家畜繁殖工,家禽饲养工,家禽繁殖工,蜜蜂饲养工,蜂产品加工工,实验动物饲养工,动物疫病防治工,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中兽医员,草地监护员,牧草工,草坪建植工,水生动物庙种繁育工,水生植物庙种繁育工,水生动物饲养工,水生植物栽培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潜水工,水产捕捞工,渔业生产船员,水生动植物采集工,渔网具装配工,水产品原料处理工,水产品腌薰烤制工,鱼糜及鱼糜制品加工工,鱼粉加工工,鱼肝油及制品加工工,海藻制碘工,海藻制醇工,海藻制胶工,海藻食品加工工,贝类净化工,河道修防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水工检验工,建(构)筑物防治工,管排工程工,渠道维修工,灌区供水工,灌溉试验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测试工,水土保持勘测工,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沼气生产员,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生物质能利用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乳品预处理工,乳品加工工,饲料制粒工,饲养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烟叶调制工,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药物制剂工,食品检验工,饲料检验工等等。
其中每一类又包含若干与之相关的详细工种。
11.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的评价和认定的工作体制。它包括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和监督检查四个系统。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农业部领导下全国性农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
12.申报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有什么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标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1)经各类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或劳动者经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已经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连续工作5年以上,后者是技工学校以及其他职业学校毕业生,包括参加农业职业培训基地500小时以上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3)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或是有突出专业技能并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术条件的,可经技师培训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后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及其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报农业部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
7)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者,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鉴定或考评,经农业部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13.申请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所在乡政府出具的务农年限证明等。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参加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科技培训中心组织的鉴定培训人员,由培训单位组织集体报名申请参加鉴定考核。
14.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侧重于考核是否真正掌握了专业生产技能。
15.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16.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它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具体工作任务包括:(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定指导中心;(5)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住处统计等工作。
17.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步骤有哪些?
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步骤分为四大步骤,分别是:鉴定前的组织准备、鉴定前的技术准备、鉴定实测、鉴定后的结果处理。
18.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要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参加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工作年限须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19.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由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局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20.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发现违纪现象怎么办?
职业技能鉴定是面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建立了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劳动者一旦发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可以直接向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各级管理部门投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1.农民和农业工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现实经济利益?
1.
熟练掌握1—2种特种生产技能,有利于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发展;在就业准入行业可获上岗资格。
2.
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中就可以进入优质农业劳动力市场,作为专业人才向需求该专业人才的地区或农业企业流动,从而取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山东寿光的蔬菜、果树种植能手,被西部聘为技术指导,年收入高达2万—3万元。
3.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经营者,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中会大大增加客户的信任度。
4.
在国营、集体单位工作的农业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享受相当工业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同等待遇。
22.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科技培训中心组织的鉴定培训有什么特点?
1.
在农业部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直接指导开展工作,政策把握准确;
2.
选择专业以三特(特种、特养、特水)和就业准入工种为主,符合市场对人才的需要;
3.
教学采取电教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为主,面授为辅的现代教育方式,成本低周期短、培训质量高。
4.
把培训与鉴定紧密结合,为亿万没有条件上技校、中专的农民创造了参加鉴定考核的机会。
5.
通过多层次的横向联合,组织农业职业教育的社会化体系,共同为广大农村、农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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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布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资(教育)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确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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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农艺工等六工种)的通知
劳部发[199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饲料、农村能源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农业部1993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农艺工等六工种即1.农艺工2.家畜饲养工3.乳品检验工4.对虾育苗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6.农机修理工的标准,劳动部、农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该六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劳动部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劳动部办公厅
1995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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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人发[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
经劳动部《关于成立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复函》(劳培司字[1995]65号)批准,农业部职业技能签定指导中心已正式成立。为使该中心能够尽快执行其职责,启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推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的进步,现将《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布局规划,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本着“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尽快组织筹建,同时组建考评员队伍,经审查批准后开展工作。
请于3月底前将下列内容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一)本地区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布局规划;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设想;
(三)组建考评员队伍的情况;
(四)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情况(包括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鉴定工种范围,开展工作等情况)和劳动部门的具体要求;
(五)开展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等。
开展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加强职工培训,全面提高农业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途径,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劳动部
农业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印发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农业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组建和管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四、审核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审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辖区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同时负责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申报本省辖区内需要建立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第五条
“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五、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指导农业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加强与其他行业和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推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设施和考核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同意,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九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程、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应接受“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考核理论知识,公正廉明的工作态度,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不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条件执行,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条件申报: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或劳动者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参加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毕(结)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参加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的,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及其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农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农机、水产厅(局)的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
七、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者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鉴定或考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从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题库未建立之前,由“鉴定中心”组织人员编制鉴定试题。
第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上述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凡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证书的人员,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有: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暂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单位,仍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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